益沅环责改字〔2021〕29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76870943
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界和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李希达
2021年10月15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范围部分砂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入库,露天堆放,未依法进行围挡、密闭及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