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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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406

 

当事人名称/姓名: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T2A658A                                            地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1栋101      

2025年8月27日17时30分左右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收到中国经济时报湖南记者站相关环境问题线索,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8月28日9时赶到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加工生产,但有明显的加工生产痕迹。在生产车间北侧原料堆场露天暂存的原料约1000吨,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亦未建设围挡与喷淋设施。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砂石原材料露天堆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28日;提供单位: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的合法性。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82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生产车间北侧原料堆场约1000吨露天暂存的原料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亦未建设围挡与喷淋设施的情况。

3、证据名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作出时间:2025年9 月 1日;作出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车间北侧原料堆场约1000吨露天暂存的原料未采取覆盖抑尘措施,亦未建设围挡与喷淋设施的事实

4证据名称11张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828日;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被调查单位未加工生产,但有明显的加工生产痕迹;生产车间北侧原料堆场约1000吨露天暂存的原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5〕4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

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是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的裁量百分值为5%,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核算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0%×(1-10%)]×20万元=38000元;结合案审会决议,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纳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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