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沅罚字〔2023〕15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新大众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6XTE5L
地址:沅江市漉湖芦苇场(现:沅江市漉湖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平
2023年5月17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沅江市新大众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因瞬时降雨量较大,企业生产污水排放沟内污水发生外溢情况,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及地表外溢残留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JK2305233)结果显示,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造成总排口排放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勘查示意图;6、环评批复复印件;7、房屋土地租赁合同;8、采样取证登记单;9、检测报告;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28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28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针对沅江市新大众香辣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 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10)=2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0%,对该行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0.05%×80%]×10万=24%×10万=2.4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四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吴 翔 电 话:1397370494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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