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7 15:51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8号

  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2286221J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23X

  地址: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新建社区马家嘴组

  2023年1月1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帮扶组和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你单位在生产车间西侧水泥地坪上新建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吨位项目”),且有明显生产痕迹,该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

  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沅江基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6.货轮船舶设计图纸;7.不动产权证书;

  8.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 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1号)。2023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通知你单位听证会有关事项,并于2023年4月14日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佑军和委托代理人曹义军、雷冬保、王明出席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了以下意见:违法行为不明确且首违,无主观故意,即使存在违法,也是轻微,后果不严重,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得当,依法对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8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对你单位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项目建设进程是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6%,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09万元,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15%+16%=51%,罚款金额=(20%+15%+16%)×109×5%=2.7795万元。

  对你单位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5%=25%,罚款金额=(20%+5%)×100=25万元。

  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佑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佑军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责任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裁量百分值为2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5%。罚款金额=〔25%+(25%)×(1-25%)〕×20=8.75万元。

  2023年4月14日听证会结束后,你单位委托环评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第一批)》《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和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 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决定对你单位钢制货船船舶制造生产线项目(你单位称:“钢质货船制造墩位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1.对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户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13016****81    电  话:石武   电   话:13973****55  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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