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11 10:32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137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421

 

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T2A658A

法定代表人:罗超宇

  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1101  

2024514日,我局接到益阳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专班信访组第五批信访件交办单,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赶赴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部分工人正在维修生产设备,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石废水、洗砂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流入一条长约400cm、宽约80cm、高约50cm的污水沟,废水沿污水沟引入租赁的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约30亩蓄水池内沉淀。蓄水池与白沙长河相邻,白沙长河贯通洞庭湖湖泊,蓄水池西侧堤坎内有一处暗管(四根水泥管道长约200cm、直径约59cm),蓄水池内废水经该位置溢流至白沙长河,最终汇入洞庭湖湖泊。

你单位涉嫌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视频;5、法人代表罗超宇、现场负责人曹学礼及其他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7、年产60万吨机制砂、碎石生产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5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6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9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9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2024823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4911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进行了听证。

针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关于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偷排)+2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Y(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该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25%。罚款金额=[10%(裁量起点)+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00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计算方法为:(10%+20%+5%×100万元,计算公式为: 35%×1000000=350000元整。

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当天未生产,蓄水池西侧堤坎内水泥管道于2024522日挖掘出来,法人代表罗超宇立即安排工人利用砂袋、泥袋进行了封堵,现已完成封堵,无沉淀水外溢现象,并主动申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二)、(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纳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电 话:13016151881

            谭  军,电 话:13507373188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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