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佳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9-02 11:36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沅环不罚字〔2024〕3号

  湖南广佳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CCMTKEOQ

  法定代表人:刘剑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胭脂湖街道双凤社区旺丰路以南

  2024年3月18日,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线索反馈,益阳市资阳区流源桥村无名厂内堆存有大量的白色疑似固体废物进行晾晒后转运至沅江市某公司进行加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赶赴资阳区现场协助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开展勘察,资阳区流源桥村无名厂负责人田宏岩现场表述该固体废物为磷酸氢钙,该固废经晒干(含水率低于10%)后转运至沅江市“湖南广佳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加工。随即,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田宏岩赶赴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建设项目内容为饲料添加剂制造项目,配套建设有动物蛋白原料烘干生产线一条、二个活动板房,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自主验收等相关资料。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饲料添加剂制造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合伙协议书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杨华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你单位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生态损害赔偿4.96万元,并拆除厂房设备,恢复原状。

  鉴于2024年8月1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第十二次案审集体讨论记录会议纪要》意见。“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市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电 话:15973777169

  彭裕俊,电 话:18173703124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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