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益环沅查(扣)〔2024〕2号
单 位: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超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T2A658A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1栋101
2024年5月14日我局接到益阳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专班信访组第五批信访件交办单,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赶赴沅江伍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一台50型铲车正在作业,部分工人正在维修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石废水、洗砂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后流入一条长约400cm、宽约80cm、高约50cm的污水沟,污水沟废水引入租赁的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约30亩蓄水池内沉淀。蓄水池与白沙长河相邻,白沙长河贯通洞庭湖湖泊,蓄水池西侧堤坎内有一处暗管(四根水泥管道长约200cm、直径约59cm),蓄水池内废水经该位置溢流至白沙长河,最终汇入洞庭湖湖泊。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相;4、法人代表罗超宇、现场负责人曹学礼身份证复印件;5、工商营业执照;6、年产60万吨机制砂、碎石生产项目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染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四根水泥管道(长度约200cm、直径约59cm)予以就地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厅局
2024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