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沅江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位于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原办公楼区域内,一台三一75型挖掘机(机械车牌号:3-JHH00725)正在进行挖掘土石方作业,8名工人正在进行砌墙、粉刷等施工作业。经查,该施工方为沅江市嘉俊工程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重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和建筑施工作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三一75型挖掘机(机械车牌号:3-JHH00725)的挖掘机1台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自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清单见附表。查封期间,由你单位自行保管查封的物品,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