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医院不予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16:42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环沅不罚字〔2024〕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149746

  地址:沅江市桔城新区桔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2024年2月1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沅江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有住院综合楼1栋、医技综合楼1栋、感染楼1栋,扩建污水处理规模至1500t/d,配套给排水、供配电、停车位等公用铺助工程,扩建后共设标准病床1333张。医技综合楼一层新增设2间加速器机房及2间CT机房,感染楼新增1间CT机房,住院综合楼B座一层新增设2间DSA机房,每间DSA机房各配套建设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简称“DSA”)。目前加速器机房、模拟定位CT机房、DSA机房的主体结构已完成浇筑封顶。现场医用设备未入场,均未投入使用,未能提供核辐射环境评价影响报告文件。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沅江市人民医院二期扩建工程医疗放射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4、现场照片、录像;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6、沅江市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复印件;7、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2月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 2月28 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2024〕2号)、2024年3月19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不罚告字〔2024〕1号)。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2024〕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不罚告字〔2024〕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已正在积极补办环境影响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谭  军                 电    话:1350737318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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