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沅罚字〔2024〕2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嘉俊工程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A0CF0U
法定代表人:文 凯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阳罗洲镇跃进村
2023年12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沅江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位于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原办公楼区域内,一台三一75型挖掘机(机械车牌号:3-JHH00725)正在进行挖掘土石方作业,8名工人正在进行砌墙、粉刷等施工作业。经查,该施工方为沅江市嘉俊工程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重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和建筑施工作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止或者限产,限制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1号)。2024年1月17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4〕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未按重污染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人民币为1万元〔(10%+0%×90%)×10万元〕。
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联系人:谭 军 电 话:1350737318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