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沅罚字〔2024〕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宏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Q40YA8R
法定代表人:周正宏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上码头村
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调度,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对沅江市宏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运营。根据调查情况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要求,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0日对湘H7Q837和2023年 9月6日对湘A02V6G的两台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检测,车辆排气管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但两车均通过检测,而且你单位出具了检验(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30900222302101439570141》、《43090022230906093356014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营业执照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1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1号)。2023年12月26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3〕1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 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6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0%+0%+25%+0%=45%,罚款金额=[〔20%+25%)×50万元] =22.5万元。并没收两台车辆环检费用800元人民币(柴油车360+大型柴油货车440)。
鉴于你单位在收到《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1号)后,于2023年12月14日由检测部长郭元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并主动通知湘H7Q837、湘A02V6G车辆进行维修并在2023年12月15日和2023年12月18日召回进行复检,检验过程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12500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捌佰元整(小写: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联系人:谭 军 电 话:1350737318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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