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诚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12 08:13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 浏览量:110

  益环不罚字〔2023〕16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诚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7808934272

  地址:沅江市青年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贺德文

  我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利剑”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小组于2023年10月26日对沅江市诚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进行报废汽车的拆解作业。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汽车在拆解过程中未按“环评”要求使用移动式烟气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资料复印;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评”要求使用移动式烟气净化器,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使用移动式烟气净化器设备,其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鉴于当时立案调查的时候发现你单位切割烟气采取了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谭  军                电    话:1350737318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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