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9 11:13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272

  益环沅不罚字〔2023〕1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76590154R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勇

  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35组于2023年7月27日对我市湖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基准氧含量设置错误,应依据《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设置基准氧含量参数为8%,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35组现场检查数采仪实际设置基准氧含量参数为20.8%,导致数据失真,实际污染物排放浓度超上传平台的数值。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8日17时30分至19时30分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废气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守政检测检字[2023]第07022号)显示你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结果均未超标;经调取你单位2023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8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通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折算,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数据确实均有严重失真现象,但依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技术要求均未超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限值排放许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将你单位涉嫌“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件移送至沅江市森林公安局,2023年11月20日沅江市森林公安局受理了我局案件,出具了《接报案回执》沅公(局)接回[2023]4254号,2023年12月19日沅江市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沅公(局)不立字[2023]0076号,认为我局移送的湖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犯罪事实没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表1:自动监测设备新安装或者移动、改变的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标记为“调试”。表3:1.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的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 2 个月内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调试”的时段;2.原有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单台 CEMS 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 168 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 24 小时。”和《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第4条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要求“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的规定,你单位CEMS于7月23日完成安装,数据采集传输仪属于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间为7月27日,正处于设备试运行调试期间,且在设备更换前后,你单位及运维单位第一时间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文字报备工作。

  你单位2023年7月27日对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专业组35组交办问题,2023年7月28日委托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调查,主要原因是由于你单位在线监控运维方湖南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和在线设备安装方湖南龙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履行到位,导致此次事情发生。鉴于你单位无主观故意篡改数据违法行为,且数采仪基准氧含量参数设置失真期间未超过排污许可证烟气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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