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17号
湖南奕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ANE256E
法定代表人:涂斌
其他责任人员:涂春年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12240711
地址:沅江市琼湖街道经济开发区青年坝社区大地路南侧1栋101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湖南奕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监察记录;4.现场照片、录像;5.营业执照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1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3号)。2023年4月28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1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项目建设进程是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百分值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6%,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900万元,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15%+16%=51%,罚款金额=〔(20%+15%+16%)×900×5%〕=22.95万元。
对你单位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是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12%,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12%+5%=37%,罚款金额=(20%+12%+5%)×100=37万元。
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涂春年,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涂春年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25%+(0%)×(1-25%)]×20=5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书》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完成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报批环评文件,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益阳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和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免除处罚;对你单位复合材料和环保新材料LFT-D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涂春年减轻处罚:
1.对湖南奕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湖南奕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责任人员涂春年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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