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沅不罚字〔2023〕17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广隆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W8AY5L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花先
2023年10月15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沅江广隆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锅炉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H/HW23100130)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0.26倍,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84倍,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3〕3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8日, 经复测锅炉外排废气达标。
鉴于2023年10月15日,三方公司对该单位锅炉外排废气检测不规范,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汪 浩 电 话:18100730008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