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16 16:24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6号

  湖南兴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QXLLQ1U

  法人代表(负责人):吴凯

  其他责任人员:赵正元

  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村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5日对湖南兴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厂房内工人现场正在使用铲车进行农作物秸秆的堆放,建设有农作物秸秆挤压成型生产线1条,你单位生物能源加工基地项目切料、粉碎以及制粒工序产生的粉尘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设施;你单位于2019年1月10日租赁于原湖南兴洋船舶有限公司一栋标准化厂房进行建设,2021年11月15日投入生产,从投产至今案件调查单位生物能源加工基地项目并未向环保部门提出需延期验收申请。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现场监察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环评批复复印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8.生产缴纳的电费单;9.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2〕20号)。2022年12月1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沅环听通字〔2022〕1号),通知你单位听证会有关事项,并于2023年1月5日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代理人赵正元和刘化文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你单位认为:1.生产是在进行设备调试;2.生产用电是由3家公司共同产生的;3.兴洋船舶因外债被法院拍卖土地,无法办理验收手续。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的部分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2〕2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沅环听通字〔2022〕1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对你单位生物能源加工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二)关于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排放污染物种类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裁量百分值为6%,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20%+5%+6%=31%,罚款金额31万元(31%×100万元)。

  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赵正元,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X+(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1-X)]×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赵正元裁量起点X百分值为2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为0%,计算方法为:[25%+(0%)×(1-25%)]×20万元,罚款金额5万元。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和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赵正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湖南兴欣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2.对你单位其他责任人员赵正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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