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不罚字〔2023〕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中呈能源有限公司中呈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CCG8180K
地址:沅江市南嘴镇和谐村
法定代表人:童建芳
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线索,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沅江市中呈能源有限公司中呈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营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13时40分至14时55分分别对你单位加油机2#(95号汽油外枪、内枪)、3#(92号汽油内枪)、5#(92号汽油内枪)、6#(95号汽油外枪、内枪)、7#(95号汽油外枪)、8#(92号汽油内枪)加油枪(共计8把汽油枪)进行了油气回收气液比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307272)显示,你单位2#(外)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01、2#(内)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均值为0.94、3#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03、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09、6#(外)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08、6#(内)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06、7#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均值为0.94、8#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均值为1.02,二把汽油加油枪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要求,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检测报告;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沅江市泰家莱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