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沅江石油分公司沅益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23:20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150

  益沅环不罚字〔2023〕6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沅江石油分公司沅益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7305070146

  地址:沅江市莲子塘乡

  法定代表人:王春桥

  2023年6月13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沅江石油分公司沅益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同时现场委托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进行监督性采样,根据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72号)显示,该单位5号、9号、11号、12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数据分别为1.60、1.35,1.29,1.27,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要求,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法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湖南中诚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中诚检测委检[2023]第06-072号)》;6、《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9、全程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经查,2023年7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委托湖南守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复测,复测结果均显示你单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符合限值要求,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陈  鹏               电    话:15197733999

  地  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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