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不罚字〔2023〕4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晓禾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7LUXBM2J
地址:沅江市琼湖街道书院路洞庭庙1号(肆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何小佳
其他责任人员:李瑞(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2651)
接沅江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转办通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对沅江市晓禾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竹木纤维墙板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竹木纤维墙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竹木纤维墙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7号),2023年7月4日送达了《中止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决定书》,2023年8月28日送达了《恢复行政处罚执法程序决定书》。鉴于你单位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了建设并启动了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于2023年8月10日取得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字号:益环评表〔2023〕45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项目环保自主验收,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81
秦 政 电 话:15898****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