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琳达建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7-30 23:13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沅环不罚字〔2023〕2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琳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T3UYJOR

  地址:沅江市新湾镇洪家嘴村

  法定代表人:张琳

  其他责任人员:贺正林(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001X)

  接沅江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转办通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5日对沅江市琳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烘沙项目正在生产,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烘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烘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监察记录;4、现场照片、录像;5、营业执照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查,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已自行停产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及其他责任人员(贺正林)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81

  秦  政                电    话:15898****5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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