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3〕14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老腊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RP6QX79
法定代表人:陈燕鹏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食品工业园13栋3楼
接湖南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线索,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湖南老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运维的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湖南老腊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处理工艺为屠宰废水-格栅-沉淀池-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曝气池-二沉池-消毒池-排放,其配套建设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已损坏,消毒桶里也未添加消毒剂,废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入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根据调查情况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生猪屠宰加工协议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8月28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20号)。2023年9月1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沅环责改字〔2023〕2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3〕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二、通用裁量表(13)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Y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的裁量百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5%+0%+0%+0%+0%=5%,罚款金额=[10%+(5%)×(1-10%)]×20=2.9万元。
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小写: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 话:15973777169
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沅江市泰家莱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