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2〕8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华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29467394K
地址:沅江市共华镇华兴村
投资人(负责人):陈春花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2年7月5日对沅江市华兴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洗车房(初洗区)W1洗车初级沉淀池内和W2洗车废水总排口所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7107)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悬浮物为7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四中的一级标准0.128倍。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采样取证登记单;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7107);5、营业执照复印件;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7、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8、身份证复印件;9、现场勘查示意图;1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听证申请书》,2022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行政听证申请报告》,同时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针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书》所提四项理由,第一项和第三项均与本案案情无关,第二项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7107)内显示超标事实。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裁量起点10%×100万元=100000。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通过计算,你单位罚款为人民币壹拾万元。考虑你单位被调查期间主动配合,单个污染因子超标倍数小,且为初次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办执法函〔2022〕292号“审慎包容有温度、纾困解难强服务、稳增长促发展”等要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俊、 张正怀 电 话:13973763366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