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冠均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31 11:08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

  益沅环罚字〔2022〕4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冠均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CWMQ3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尚雨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洞庭大道(科旺科技公司院内)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湖南冠均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工人在打磨砂光工序作业时,第二层生产车间北方位及西南方位的车间窗户均处于开启状态,未采取密闭措施;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仍发现你单位工人在打磨砂光工序作业时,未对第二层生产车间西南方位的车间窗户采取密闭措施,部分窗户处于开启状态。我局现场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14时23分至17时00分分别对你单位厂内打磨砂光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厂界周边采样监测。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3145:G1上风向颗粒物0.162mg/m³、G2下风向苯0.012mg/m³ 颗粒物0.324mg/m³、G3下风向苯0.022mg/m³ 颗粒物0.360mg/m³、G4敏感点苯0.021mg/m³ 颗粒物0.268mg/m³<以上未超标>及溯源G5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苯0.024mg/m³ 颗粒物0.183mg/m³)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打磨砂光工序作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劳动合同书复印件;6、现场勘查示意图;7、环评批复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复印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11、采样取证登记单;12、检测报告;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请求免交罚款》的陈述申辩,2022年4月8日向我局撤回了该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三)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表(3-4)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气)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无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基于最低罚款限度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5万元的原则,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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