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2〕2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兴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68743130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志华
地址:沅江市琼湖街道双凤社区中联大道西侧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8日分别两次对沅江兴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工人在焊接打磨工序作业中,配套建设的移动式焊烟除尘净化器超出有效收集处理距离,且处于断电未使用状态,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益环审(表)[2018]66号】的批复规定使用。2022年3月8日我局现场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内焊接、打磨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厂界周边采样监测。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3134:G1厂界上风向颗粒物0.289mg/m³、G2厂界下风向颗粒物0.398mg/m³、G3厂界下风向颗粒物0.434mg/m³ 未超标)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打磨工序作业过程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营业执照复印件;5、劳动合同书复印件;6、现场勘查示意图;7、环评批复复印件;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9、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复印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11、采样取证登记单;12、检测报告;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2022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沅江兴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书》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了以下意见: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益政发[2022]8号)中明确规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4、受疫情影响,生产原材料回不来,销售工作也无法出去市场发展,已经销售的产品资金回笼不了;5、2017年通过我局招商引资入驻沅江工业园区;6、是沅江市工业园区唯一的农机生产企业,产品90%以上的销售业绩来源于两种渠道:一种是全国的招标采购,另一种是通过面向全国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系统销售。
经复核,你单位无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3月8日再次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仍发现你单位存在相同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陈述申辩的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实则是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管理;你单位未对其陈述申辩“没有主观违法故意行为”充分的证据自证;你单位在焊接、打磨工序作业过程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实则是行为违法,执法监测结果未超标不影响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的4、5、6点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综合上述复核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得当,依法对你单位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和2022年4月2日向我局提交的《沅江兴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请求书》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4号)、《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五)关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根据调查情况,裁量起点百分值为1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1天以上不足5天的裁量百分值为2%,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无从轻或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秦 政 电 话:15898477555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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