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7 11:02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环境监察大队 浏览量:116

  益沅环罚字〔2022〕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锦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4485867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茂

  地  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地路1栋101号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对湖南锦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1号涂装车间排气筒设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4.2.3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2~1.3m)等要求,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湖南锦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报告;6、湖南锦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7、涂装承包合同复印件;8、验收意见复印件;9、环评批复复印件;10、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2〕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4月2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贰万元整(益沅环罚字〔2021〕4号)。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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