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1〕17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亿家壹米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QUG1T9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向荣
地址: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食品片区第12栋
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1日、10月15日对湖南亿家壹米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采样取证登记单、监测报告(沅环测[2021]033号)、监测报告送达回证、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条第五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 俊 电 话:13973763366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