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沅环罚字〔2021〕22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76870943
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界和村窑湖组
法定代表人:李希达
2021年10月15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范围部分砂石、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入库,露天堆放,未依法进行围挡、密闭及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1年10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1〕2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被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结合复查整改情况及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建 电 话:13511117119
地 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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