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司罚决〔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郭长根,男,沅江市南大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9041100175,住址:沅江市南大膳镇。
2021年9月24日投诉人刘卫兵、李雪辉向我局书面反映沅江市南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郭长根执业违纪违法,2021年10月19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王珊珊、徐友良、陈琳、刘赞负责调查。
经查明,郭长根未经投诉人刘卫兵、李雪辉授权,却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代理参加诉讼,参与庭审、调解,事后没有得到投诉人刘卫兵、李雪辉追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进行。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决定给予郭长根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沅江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6日
沅江市司法局 2022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