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司罚字﹝2019﹞第1号
当事人: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218092010005
地 址 :沅江市巴山西路
本局在查处投诉人鲁伟建投诉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江新民信访事项时,发现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2018年7月4日收取了投诉人鲁伟建1万元代理费,当时没有向鲁伟建出具任何凭据,2018年7月20日开具盖有本单位印章的收据,2019年4月12日全额退还了代理费。
以上事实,有收据、收条、调查笔录为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其中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收取投诉人鲁伟建1万元代理费时,没有向投诉人出具任何凭证,之后开具盖有本单位印章的收据,而非正规发票,是非有效收费凭证。符合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情形。虽然事后退还了全部代理费,但不影响构成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事实。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沅江市和谐法律服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司法局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