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青年普法志愿者协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7 15:46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民罚决〔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沅江市青年普法志愿者协会
住所(地址): 沅江市琼湖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坚峰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你社会组织2020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3年未年检,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的撤销登记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三十条;《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第二条 第3项 第(5)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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