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婚姻登记;
4.收养登记;
5.社会组织年检;
6.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7.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8.对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的处罚;
9.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1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11.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2.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3.擅自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所绘地图的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详图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14.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规定书写、拼写标准地名行为的处罚;
15.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借)证书、印章、违法侵占筹集款物,不按规定活动、登记和接受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6.地名标志的设立、监督检查及处罚;
17.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之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18.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9.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20.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借)证书印章、违反财务规定、不按规定活动、登记和接受检查,违法侵占筹集款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处罚;
23.对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24.募捐人未按《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25.对未经登记或被撤销登记后仍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26.对基金会骗取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未按规定进行活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28.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土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