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某,居民身份证××××××××××x×××X×××, 1987年02月23日生,户籍X××××××××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曾于2021年9月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6月26日 00时05分,王×再次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沅江大道附近路段时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其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03.O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再次饮酒驾驶强制措施凭证、再次饮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饮酒驾驶现场照片、再次饮酒驾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再次饮酒驾驶血液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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