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某某,居民身份证×××××××××××××××××,19××年××月××日生,户籍地×××××××,现住沅江市××××。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 1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一辆凯事通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X011(沅益线) ×××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陈××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年龄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