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徐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 现住沅江市XX镇XX。
现查明:2024年9月9日 17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X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沅江市XX镇XX大道与XX线XX段交叉路口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徐×强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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