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4]第1113号
发布时间:2024-09-23 10:46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130

被处罚人: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19XXXX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现住沅江市XXXX

现查明:2024827 1420分许, 违法行为人邓X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至沅江市XXX路与XX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邓X因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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