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蔡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X,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XXXXXX。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 15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无牌的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XXX路与XX路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蔡XX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相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