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汇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共)决字[2024]第0953号
发布时间:2024-09-23 10:46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XX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X, 现住沅江市XX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4715 20时许, 违法行为人肖XX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沅江市XXX镇人民路路段被我局民警依法查获, XX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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