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文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现住沅江市XXXX苑。
现查明:2024年07月15日 10时许,违法行为人文XX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车牌:湘Hxxxxx)上道路,在沅江市XX路被我局民警查获, 文XX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