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高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X年XXX月X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 现住沅江市XXX镇XXXXXXXXXX。
现查明: 2024年6月25日违法嫌疑人高XXX采取在他人虾塘内放置地笼的方式盗窃他人养殖龙虾1.5千克,销赃后共计获利1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申述和陈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嫌疑人七十周岁以上,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