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曹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现住沅江市XX镇XXXXXX。
现查明:2024年6月27日上午8时至10时,违法嫌疑人曹X在沅江市XX镇民XX村他人承包的枳×种植基地盗窃新鲜枳×,盗窃枳×53.5斤,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申述和陈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