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现住湖南省益阳市XX。
现查明:2024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从沅江市XX路其租住屋骑摩托车, 窜至XX船舶厂附近,在赵XX摆放在此进行维修的船舶舱内,盗得约30米电焊机电线,价值约600元,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张XX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侦查报告、检查笔录、检查后扣押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