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4]第0756号
发布时间:2024-09-23 10:42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631106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 现住益阳市XXXX

现查明:2024524 12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X在沅江市XX酒店旁的XX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之际,对该店内的商品进行盗窃, 盗窃价值不足500元。2024527日,违法行为人钟XX在该超市准备再次进行盗窃时,被现场抓获,违法为人家属已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店内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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