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艾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XXXXX。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艾XX先后两次实施盗窃, 2024年5月20日晚20时许在沅江XXXX后门XXXX夜宵店门口盗窃郭X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 价值数百元,被其销赃卖得150元挥霍;5月21日下午15时许在沅江XXXX公园小桥边盗窃一辆立马牌电动车价值500元,艾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系盗窃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