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4]第0719号
发布时间:2024-09-23 10:42 信息来源:沅江市公安局 作者: 浏览量:

被处罚人:冯某某,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XX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 现住沅江市XX膳镇XXXXXXXXX

现查明:2024412日晚上19时许,违法行为人冯×X因邻里纠纷与李XX发生口角争执后,继而发生争执冲突扇了李XX一巴掌。经鉴定李跃良的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O二四年五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