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现住XXXXX镇XX村。
现查明:2024年4月26日 1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为了贪小便宜, 在沅江市XX小区务工下班后从该小区XX栋XX房盗窃装修电线200米,涉案价值36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