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现住益阳市沅江市XXX。
现查明:2024年3月4日 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无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在XX镇XX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王xx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