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唐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现住XX镇XX村。
现查明:2024年2月14日,违法行为人唐XX在路上行走时, 被蒋XX不慎开车撞倒,因言语冲突,唐XX打了蒋XX一耳光,之后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 蒋XX要求赔偿3000元,双方未达成调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罚款叁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