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姚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现住XXX街道XX村。
现查明:2024年02月03日 16时许,违法行为人姚XX在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抓获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