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邬XX,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XXXXXXXX, 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XXXXX。
现查明:2024年2月3日中午12时许,违法行为人邬xx在明知自己没有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驾驶灰色本田牌湘HXXXXX小型汽车运输4挂鞭炮及2个快乐宝贝小烟花从沅江市XX铺XXXX运输到三眼塘镇XXXX路口, 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邬XX罚款贰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