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某某,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XXXXXX ,现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1月12日 21时许,违法行为人曾XX伙同黄XX、黎X、 邓X在沅江市XX镇XXX茶楼以“癌25元”“扎鸟”的沅江麻将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罚款叁佰圆整。
执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O二四年一月十三日